家長教師會自我挑戰獎勵計劃章則
目 的: 1. 激勵學生之奮鬥精神
2. 嘉許學生之優良表現
頒發日期: 新一屆家長教師會會員週年大會頒發
甄選標準:
(一) 按學生個人在校內的「學行」表現評選。
「學行」表現分為三項範疇:
a. 學業成績:年終成績名次,分為六個等第。
考獲 1至6名得五分;7至12名得四分;
13至18名得三分;19至24名得二分;
25至30名得一分;31名以後得零分。
b. 服務表現:服務生、班長、圖書管理員、公益少年團或其他服務。
(一項服務得一分;兩項服務得三分;三項或以上得五分)
c. 品行表現:操行總成績 (甲等) 得五分;
操行總成績 (乙等) 得三分;
操行總成績 (丙等) 得一分。
(二) 按學生個人在校外的「學行」表現評選。
「學行」表現分為兩項範疇:
a. 服務表現:在校外參與社會服務如義工或制服隊伍等。
(參與一項服務得三分;兩項或以上服務得五分)
b. 參與活動:在校外獲獎得分。
(一項獲獎得三分;兩項或以上獲獎得五分)
(三) 獲獎學生家長須為是年已繳交會費的家長教師會會員。
(四) 每班獲取最高「分數」的兩名學生獲獎。